生育保险

一、生育待遇报销所需资料:

1、参保女职工:准生证、出生证、出院证、发票;

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准生证、出生证、出院证、发票、配偶两年以上无工作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


二、生育保险享受待遇参照文件:并医险中心字[2015]95号,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女职工在“宫内妊娠周期”前参保至待遇享受期结束连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在配偶“宫内妊娠周期”前12个月参保缴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宫内妊娠周期”是指女职工怀孕起至婴儿分娩止。其计算按分娩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所注时间为准。“待遇享受期”是指女职工婴儿分娩之日起至产假结束止。超出“待遇享受期”申报,截止生育报销之日不得中断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1、产前检查费待遇标准:500元

2、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1)计划内一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

  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

(2)计划内二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

  顺产1100元、助产(难产)1300元、部腹产、多胞胎产2100元。

(3)流产、引产生育医疗费标准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

  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

(4)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

    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实际医疗费低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支付。

3、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日计发基数、按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高于本人分娩当月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计发;低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1)计划内一胎

    女职工生育年龄满24周岁,可享受四个月津贴补助,不满24周岁享受98天津贴补助。

(2)计划内二胎和死胎生育津贴标准

    顺产享受98天津贴补助,剖腹产享受3.5个月津贴补助。

(3)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0.5个月计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领取一次。

 (4)怀孕满4个引产的,生育津贴按1.5个月计发。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转入正常单位缴费一年内生育,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人员,转入正常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待遇。

4、其它

1、生育保险业务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职工生育待遇全额划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职工本人。

2、生育医疗费用发票丢失的,不再支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50%的标准支付。

备注:从2015年10月1日起分娩的女职工按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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